收集证据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 . 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法院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 2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 3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 4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
-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bocls.com/art/view.asp?id=91716489138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