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证税收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应到哪里申办公证

2018年5月3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到哪里申办公证-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鱼塘、果树等)。不动产转让,是指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如果当事人所中办的公证事项是涉及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让问题的,当事人就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例如;某甲在a县有一幢房子。某甲准备将这幢房子卖给某乙。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办理公证。这样,甲、乙双方就应到a县公证处申办公证。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bocls.com/art/view.asp?id=91321423083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