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证税收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在租赁的土地上盖房如何缴纳房产税?

2017年8月30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问:在租赁的土地上盖房自用,如何计算房产算?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0/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J 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依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参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 2010]121号文件第3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 10号)规定,对租人、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纳税人鲁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人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想了解更多的征收拆迁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号码”搜索“kainuolawyer” 点关注。OK!

方法二: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二维码(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关注。OK!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dbocls.com/art/view.asp?id=89185954657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