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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如何避免

2021年3月10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怎样获取“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在土地征收时,要公开人征收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一书四方案的,相关人员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公开的可以拒绝征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哪些情况属于政府非法征地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目前,全国有;6800多个工业园区。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首先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一书四方案是在土地征收时,要公开人征收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一书四方案的,相关人员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公开的可以拒绝征收。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如何避免

早签协议给“奖励”,拆迁奖励金的陷阱该如何避免

一旦你按捺不住匆忙签订拆迁协议,你又会发现奖励很可能大打折扣,即时拿到了那些许的奖励费,但还是损失巨大。究竟面对此种情况该如何应对,您继续往下看。

一、明确自身房屋价值

在拆迁公告下发后,你一定要对于自身房屋的归属、价值、使用情况、周边市场价格、装修情况等了解清楚、做好记录并留存。这样一来可以确保我们对于拆迁房屋的话语权,二来在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时能够更好地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拆迁奖励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以看出,一定数额拆迁补偿奖励是合法的。其是为了奖励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人。但在实践中却成为拆迁方违法拆迁的一种手段。

三、如何应对“奖励”陷阱

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被拆迁人一定要牢记,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才是拆迁过程中的核心,不要被拆迁奖励蒙蔽视线。再签订拆迁协议之前,你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上有关补偿数额,补偿方式,补偿内容。是否符合达到您房屋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方案不合理,您一定不要签字,以致于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2.先补偿再搬迁才是首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要在拿到了合理的补偿之后在搬迁,千万不要拿到了奖励金后就搬离,从而落入钱房两空的局面。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拆迁人避免拆迁奖励的陷阱时,首先要明确自身房屋的价值,了解拆迁奖励是否合法,看看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还要先补偿后拆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