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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按揭贷款与房产抵押贷款有何不同

2018年7月11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按揭:指楼宇预售合同中的买方支付部分购楼款项后,将其依合同取得楼宇的期房产权让与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买方还清所有的贷款的本息及相关的费用后,可将期房产权赎回,取得房物产权。如果买方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及时支付有关费用的义务。银行有权处分按揭楼宇并优先取得偿还的民事法律行为。

存在的不同点:
   1、 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交房地产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转留给被抵押人,既在抵押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设立。
    而按揭权人对设定按揭权之楼宇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无法同一般的抵押权那样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方式设立,必须以转让房地产期权给按揭权人既银行作为条件,获得银行的贷款。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最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地产开发商)
    3、 先期条件不同。买方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必须先期向贷款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一定时间后,才能向该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且,抵押贷款用途可用以购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贷款却只能用以购房。 
    4、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按揭关系中抵押物风险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承担。而楼宇按揭中,标的楼宇的风险即不由按揭人承担,也不由按揭权人承担,而是由按揭双方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如在工程验收、竣工前楼宇遭到毁坏,开发商应将所得交按揭权人处理,按揭人与按揭权人对按揭楼宇的灭失、毁损不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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