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25〕3号
ZJJCR—2025—000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对未列入本办法附表内容的补偿标准按照重置成本价为补偿原则。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标准补偿。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协商补偿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标准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征收议事协调制度,负责研究处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重大疑难问题。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宣传和维稳工作,排查、调解、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及突发事件,并做好征地拆迁信访工作,组织召开征地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制定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报告、维稳工作预案和出具维稳承诺书;
(三)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等进行合法性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农业人员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
(七)负责审核征地补偿协议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相关事宜;
(八)负责征地补偿实际成本决算资料汇总,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决算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土地征收中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和遗留问题。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土地征收的需要,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林业、发展改革、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平公开,区县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中应当推进"阳光征收",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村民在征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拟征收时可以采用村(居)民投票等方式分析评估村(居)民意愿并作为启动征收的参考依据。除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以外,其他项目用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95%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实施"阳光征收"实行"三张榜"公示,公示应当在拟征地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第一榜在现状调查结束后公示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面积、附着物等调查情况,并送达被征收人;第二榜在群众提出异议和有关部门复核(含合法性认定)后对相关结果进行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第三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进行补偿登记结果公示,公布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等补偿金额,并送达被征收人。以上"三张榜"结果送达被征收人时要同时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被征收人相关内容一并送达被征收人知悉。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存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在财政设立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征收人(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中的相关操作办法。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者大中专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办理分户;
(四)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办理特种养殖证;
(八)其他有碍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的上述手续,不能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
在公告时间内未按要求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他项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约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未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征地补偿安置告知书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权属、地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及金额、安置补偿方式等内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经告知后被征收人仍拒绝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对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未按照规定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的补偿区片空间范围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区片划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相应的地类系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旱地标准执行;征收专业菜地的,按照水田标准的1.16倍执行;征收其他地类的,均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菜地专指经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只有专业菜地批复文件、1年内未种植或者抛荒的,按现状调查地类补偿。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拟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先进行合法性认定,其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一)不违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的: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其他合法附着物,按照土地面积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花卉苗木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2至1-6;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8;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9;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0;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的,具体补损标准见附表1-11;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12。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具体按照本办法附表4规定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各区县应当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革弊立新,原则上统一将散葬坟墓迁移到政府指定的公墓集中安置,逐步实现坟墓迁移由乱埋乱葬向规范安葬转变,坟墓迁移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报地、建设等费用纳入到土地征收成本。
(二)违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相关规定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经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批准的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苗木移栽补偿标准见附表1-7。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存在无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拟征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先进行合法性认定,其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在征收中不予补偿。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违法建设的认定流程和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迁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等价值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补偿的情形。
对积极支持、配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房让地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的记载为准。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以及非住宅用途等需认定情形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及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对未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权利人是否世居户、唯一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汇总相关资料、证据,提出相关意见。
(二)认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项目安置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然资源所等单位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对调查认定的事项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具最终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无合法产权证明的建筑、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建筑,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建筑成本并结合剩余使用年限残值给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原则上按照村庄规划统一联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报地、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自拆重建方式安置。自拆重建安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统一联建集中安置的,征收人(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重建地的规划设计和用地报建等手续,统一建筑风貌,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平整场地,还建水源、电源、室外排水主管、超深部分基础及道路。
2.采用分散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给予宅基地安置。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安置,且宅基地安置后,该户宅基地总面积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房屋的主体装修、生产生活设施、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房屋主体及其装饰装修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相关标准补偿。
(二)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按照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自拆重建的被拆迁户搬迁补助费计算2次。临时安置费按照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一般不超过12个月;自拆重建集中安置超过12个月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照双倍标准给予补偿。
(四)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最高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凡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五)被拆迁户误工工资按照每户每天200元共计30天给予包干补偿。
第二十四条 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及时腾房让地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按照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为: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照不超过2.5%提取,0.5亿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照不超过2%提取,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5亿元的按照不超过1.5%提取,5亿元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的按照不超过1.2%提取,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照不超过1%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不可预计项目的补偿支出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维稳、违法违章建筑的办案执行费等支出。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总额分段提取,具体计提方法和标准为: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照不超过4%提取,0.5亿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照不超过3%提取,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5亿元的按照不超过2.5%提取,5亿元以上(含5亿元)至10亿元的按照不超过2%提取,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照不超过1.5%提取,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支出。
土地丘块测绘费、房屋拆除费、评估费按照行业标准据实结算计入征收成本。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腾房让地任务的,对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奖励资金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行政、林业、发展改革、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腾地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强揽工程建设的;
(三)组织、煽动或者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阻碍征收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征地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擅自组织征地拆迁,扰乱征地拆迁秩序的;
(三)在征地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四)违规审批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违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违规办理户口迁移、户籍转换或者家庭分户(立户),违规核发或者延续经营主体登记等相关手续,违规批准土地、房屋流转或者变更土地、房屋用途的;
(五)违规审批畜牧水产养殖、花卉苗木基地、"农家乐"及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的;
(六)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测量)登记、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家庭分户(立户)及相关补偿中弄虚作假、套取补偿安置费用,骗取、虚报、冒领、私分征地补偿资金,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补偿费用,擅自涂改征拆档案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在政策规定之外,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工作经费、管理费、奖金和其他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继续延用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的通知》(张政发〔2023〕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附表1-1
青苗补偿标准
土 地 种 类 |
类 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水 田 |
一 |
2800 |
专业菜地 |
一 |
3600 |
旱 地 |
一 |
2000 |
附表1-2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明 |
各类干果、水果、园林绿化、林木、药材假植苗 |
树高0.5—1米, 1—2年生 |
亩 |
52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用材林及杂树
|
胸径10厘米以下 |
亩 |
200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下的树木郁闭度不低于70%(含70%)的,按照此标准补偿;树木郁闭度在20%(含20%)至70%之间的,减半补偿;树木郁闭度低于20%的,不予补偿。荒山不予补偿。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亩 |
400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树木成片生长。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郁闭度70%以上,按照此标准补偿。 |
|
胸径10—20厘米 |
株 |
6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胸径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
株 |
80(指砍伐工资、运费) |
房前屋后单株树木。 |
|
各类药材、林木、园林绿化树成片种植(含木本花)
|
种植3年生以内 |
亩 |
91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5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种植3至5年 |
亩 |
13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10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种植5年以上 |
亩 |
19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经济作物
|
一年生 |
亩 |
5200 |
草莓。 |
多年生 |
亩 |
6500 |
1—2年,葛,500蔸以上。 |
|
多年生 |
亩 |
11000 |
3—5年,葛,500蔸以上。 |
|
多年生 |
亩 |
13000 |
5年以上,葛,500蔸以上。 |
附表1-3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明 |
|
各类干、 水果苗圃 |
已嫁接 |
亩 |
13000 |
嫁接苗,未解砧,未出幼苗,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1年生 |
亩 |
16000 |
嫁接苗,解砧,长出幼苗,生长至当年年底,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
2年生及2年生 以上 |
亩 |
19000 |
嫁接苗,经过2年生长周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
各类干、 水果砧木苗圃 |
砧木幼苗 |
亩 |
6500 |
不能开刀嫁接,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壮年砧木苗 |
亩 |
9000 |
开刀嫁接的最佳期,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
衰老期砧木 |
亩 |
5000 |
最佳嫁接期已过,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2年以上,60厘米以上)。 |
|
|
各类园林绿化育苗、药材(林木)苗圃 |
1年生 |
亩 |
9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2年生及2年生 以上 |
亩 |
17000 |
实生苗、扦插苗,嫁接苗按增加0.2的系数计算补偿,种植密度不少于3万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
茶叶
|
茶叶 苗圃
|
播种或者扦插半年 |
亩 |
5000 |
|
播种或者扦插1年 |
亩 |
7000 |
|
||
幼林园 |
1—3年生 |
亩 |
10000 |
初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
|
成林园 |
3年以上生 |
亩 |
15000 |
长年采茶,每亩栽2200蔸左右(每蔸2株)。 |
附表1-4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说明 |
绿化树桩
|
胸径12厘米以下 |
亩 |
11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4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胸径12—20厘米,桩高2—4米 |
亩 |
13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30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胸径20厘米以上,桩高2—4米 |
亩 |
15000 |
种植密度不少于25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
|
竹 类
|
幼龄竹园 |
亩 |
4000 |
成片种植。 |
初盛竹园 |
亩 |
5000 |
成片种植,能砍伐较少数量的竹材。 |
|
盛产竹园 |
亩 |
6000 |
成片种植,每年能砍伐一定数量的竹材。 |
|
初盛雷竹 |
亩 |
12000 |
成片种植。
|
|
雷竹母种竹 |
亩 |
19000 |
||
爬山虎 |
|
平方米 |
2 |
|
绿化草皮 |
|
平方米 |
10 |
|
附表1-5
青苗补偿标准
|
定植期 1—2年生
|
初果期 第3—4年
|
盛 产 期 |
||
三类 |
二类 |
一类 |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
桔树、柚树、 桃树、李树、 梨树、枣树、 枇杷、板栗、 石榴、杏子、 核桃、花椒、 无花果、葡萄、 猕猴桃等
|
4300 |
8500 |
15000 |
19000 |
23000 |
说 明 |
1.干、水果类树冠大小:盛产期一类2米以上(含2米),二类1.5米以上(含1.5米),三类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初果期和定植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 2.未列入此表的干、水果树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
附表1-6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补偿标准(元/亩) |
说明
|
||
定植期 |
初产期 |
盛产期 |
||
油茶、油桐 |
2600 |
6500 |
9000 |
树冠大小:盛产期树冠达2米以上(含2米),初产期树冠达1.2米以上(含1.2米);种植密度:盛产期不少于80株/亩,定植期和初产期不少于120株/亩。未达到规定种植密度的,按照比例折合成亩计算补偿。超过株数不予补偿。 |
注:1.其他未列入项目的花木、经济林木和风景林木,参照本规定各种绿化树成片种植的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需要量胸径的花木从根茎以上1.3米高处量取;
花卉只补木本花,草本花卉不予补偿,盆景酌情补搬运费;
建设征(用)地单位需要保留的各种树木,按照同类规格补偿标准后不再另行计算其他补偿;
5.经济林套种各类耐阴绿化树木成片种植,每亩增加补偿3000元,零星套种的减半追加;
6.零星种植的各类树木,按照本规定种植密度和补偿标准折合成亩计算补偿;
7.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按照本规定补偿后,其附着物归征地单位所有;如原所有权人需要苗木的,按照本规定标准减半补偿。
附表1-7
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类别 |
上限种植密度(株/亩)
|
移植补偿标准
|
说明
|
|
移栽费 |
直径 |
|||
移栽费
|
10厘米以下 |
|
18000元/亩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绿化园林企业,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各种证照并手续齐全[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完税证明],竹木加工(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补偿的花卉苗木种植范围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补偿; 2.该补偿含花卉苗木开挖、吊装、转运、栽种等环节中所有补偿; 3.低于上限值的按照实际株数据实补偿; 4.超过上限种植密度部分的不予补偿。
|
10—19厘米 |
80 |
400元/株 |
||
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 |
60 |
700元/株 |
注:该补偿仅限于批准合法种植为前提。附表1-8
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类 别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补偿标准 |
说明 |
|
水产养殖场所
|
一 |
有2米以上高度围合固定围墙、完整的水泥护坡和水泥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20000元/亩 |
1.包干补偿含水产养殖场所内及周边的设施设备和树木,不含房屋; 2.固定围墙是指砖砌围墙; 3.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增氧机、抛撒机、电力设施等。
|
二 |
有完整的护坡和简易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14000元/亩 |
||
三 |
有简易的道路、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7000元/亩 |
||
四 |
有相应的养殖设施设备。
|
4000元/亩 |
||
自然水塘
|
|
2000元/亩 |
|
注:该补偿仅限于批准合法养殖为前提。附表1-9
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密度 |
养殖时间(时段) |
补损标准 |
龟鳖类 |
环池堤周围有高度在0.6米以上的防逃墙;水泥护坡等 |
500只或者300公斤/亩 |
|
4800元/亩 |
珍珠
|
有配套的珠蚌吊养绳、浮瓶和吊养箱(袋)等
|
600只/亩
|
1年以内或者4年以上(含4年) |
2400元/亩 |
1年以上(含1年)至4年以下 |
3600元/亩 |
|||
鳝鱼泥鳅 |
饲养网箱,网箱单个面积(平面)为1—1.2平方米 |
网箱个数370个/亩且每箱1.5公斤 |
|
2880元/亩 |
牛蛙 |
建有高度1米以上的防逃墙或防逃网;水泥护坡等 |
25只/平方米 |
|
2880元/亩 |
龙虾 |
用石棉瓦、花绸布、塑料薄膜或钢纱网等材料建有高0.5米以上的防逃墙 |
150公斤/亩 |
|
2400元/亩 |
蟹类 |
用水泥砖、玻璃钢、钙塑板等材料建有高1米以上的防逃设施;养殖池内栽种有适合蟹类食用的水草 |
600只/亩 |
|
2400元/亩 |
观赏鱼
|
|
身长5厘米以下(含5厘米)鱼苗,2万尾/亩;身长5厘米以上鱼苗,1万尾/亩
|
育苗期 |
2500元/亩 |
一般期 |
1750元/亩 |
|||
大鲵
|
|
苗种阶段其放养密度为60—100尾/平方米,成鲵阶段5—20尾/平方米。
|
育苗期 |
6500元/亩 |
一般期 |
5000元/亩 |
|||
鱼 池
|
鱼苗、鱼种 |
|
|
3800元/亩 |
成 鱼 |
|
|
3200元/亩 |
|
说明: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 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照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办法规定密度80% 以上(含80%)的,按照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青苗补偿。 |
注:该补偿仅限于批准合法养殖为前提。
附表1-10
其他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品种 |
必要设备、设施和条件 |
养殖规模 |
补损标准 |
信鸽 |
信鸽脚上带有全国统一足环;鸽主持有省或市信鸽协会发放的足环证 |
|
20元/只 |
肉鸽 |
有巢盒、保健砂钵、栖架等必备的养鸽用具 |
规模在100只以上 (含100只) |
8元/只 |
兔 |
有兔笼、产仔箱、食碗、饮水器、喂料车等设备 |
规模在50只以上 (含50只) |
10元/只 |
蛇 |
蛇园四周建有高度2.5米以上的围墙,蛇园内设有蛇窝和蛇洞穴、小水沟、草、树木、石头等 |
养殖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
12元/斤 |
竹根鼠 |
有鼠笼、养殖池等设施 |
规模在50只以上 (含50只) |
15元/只 |
注:该补偿仅限于批准合法养殖为前提。
附表1-11
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单位:元/场
品种 |
养殖规模 |
补损标准 |
说明 |
狗
|
30—59条 |
1600 |
1.养殖规模均含下限;
4.转运未达到出栏(出售)条件的猪仔,对养殖户给予提前出栏(出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0头以下(含10头),补贴1000元;11—50头,补贴5000元;51—100头,补贴10000元;101头以上,补贴20000元。
|
60—99条 |
2000 |
||
100—200条 |
2500 |
||
200条以上 |
3000 |
||
猪、羊
|
10—29头 |
1500 |
|
30—49头 |
1900 |
||
50—99头 |
2500 |
||
100—200头 |
3500 |
||
200头以上 |
5000 |
||
牛、马
|
20—49头 |
2000 |
|
50—100头 |
2500 |
||
100头以上 |
3000 |
||
家禽类
|
200—499只 |
2000 |
|
500—1000只 |
3000 |
||
1000只以上 |
4000 |
注:该补偿仅限于批准合法养殖为前提。
附表1-12
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说明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 (含200米) |
213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6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
|
200—500米 |
37000 |
|||
500米以上 |
52000 |
|||
预 制 场
|
设施 |
|
27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照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29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127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烟筒、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27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
|
石材加工、生产、销售企业
|
设施 |
|
300000 |
1.合法石材加工、生产、销售企业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场地平整、硬化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3亩,每减小0.5亩按照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4.有审批手续、证照与地址一致。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
20000 |
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
补偿要求:
(一)砂石场、砖厂:1.设施设备残值按照评估并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后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办公、生产用房,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二)预制场:1.停产停业补助、设施拆装搬迁费等全部费用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用地面积计算结合本表规定标准实行包干补偿。补偿后不再安置生产经营场地,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2.征拆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预制场办公、生产用房,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三)合法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是指经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了国家税收的经营主体;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未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经营场所不予补偿。
(四)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办公、生产用房按照附表2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搬迁生产设备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按照残值给予补偿。露天的货物、生产资料等转运费由相关机构评估确定的50%给予补助(如废旧回收站、木材加工厂、搅拌站等)。
附表2-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底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划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米,楼层高度3米。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3.2米,楼层高度3米。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米。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照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照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按照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砖柱走廊按照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照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自拆重建补偿标准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排)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悬挑、雨棚、踏步、室内水、电、卫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照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米,超过1.5米的按照1.5米计算,砖混结构的架空层按照平均高度计算,0.3米以下(含0.3米)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3米的,每超过0.1米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元。
6.各类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
附表2-2
房屋成色勘估表
房 屋 结 构 耐 用 房 已 年 完 屋 使 限 好 成 用 程 新 年 度 限 |
钢混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
简易结构 |
|
60—80年 |
40—60年 |
30—50年 |
10—15年 |
|
|
完好房
|
十成 |
10年以内 |
8年以内 |
6年以内 |
4年以内 |
九成 |
11—16年 |
9—12年 |
7—10年 |
5—6年 |
|
其它完好房
|
八成 |
17—24年 |
13—18年 |
11—16年 |
7—9年 |
七成 |
25—32年 |
19—24年 |
17—20年 |
10—12年 |
|
六成 |
33—40年 |
25—30年 |
21—25年 |
13—15年 |
|
一般损坏房
|
五成 |
41—48年 |
31—36年 |
26—30年 |
16—18年 |
四成 |
49—56年 |
37—42年 |
31—35年 |
19—21年 |
|
严重损坏房 危房 |
三成以下 |
57年以上 |
43年以上 |
36年以上 |
22年以上 |
附表2-3
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和现浇坡屋顶并盖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者暗沟、水泥踏步;三方贴墙面砖。 |
14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6.无琉璃瓦装饰减2%。 |
二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全现浇屋面或者现浇坡屋顶;天沟(含天沟装饰)防潮处理;楼梯间不锈钢扶栏(含工艺木质扶栏和各类雨阳罩);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者暗沟、水泥踏步;一方贴墙面砖。 |
13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
三类 |
钢筋砼(筏板)基础,全框架结构,内外墙为二四眠墙或斗墙,墙面888仿瓷,铝合金窗,窗、门设施齐全;现浇平顶屋面或者部分琉璃屋面、预制板楼面,砼小板架空隔热或者平顶青瓦隔热屋面;现浇坡屋顶无琉璃瓦屋面;天沟(含天沟装饰、各类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间有扶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或者暗沟、水泥踏步。 |
1200 |
1.层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无地面防潮处理减2%; 5.内墙无粉888仿瓷减2%。 |
附表2-4
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砼基础,层层地梁柱圈梁;四角护墙柱、梁或者柱;内外24厘米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门、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现浇板楼面,现浇屋顶(含坡屋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不锈钢护栏(含工艺木质护栏和各类雨阳罩);砼小板或者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三方贴墙面砖;水泥踏步。 |
1100 |
1.无隔热层减2%; 2.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3.无自来水减2%; 4.无电进户减2%; 5.内外墙未粉各减2%; 6.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7.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二类 |
砖砼基础,地梁、圈梁、部分梁或者柱;内外24厘米眠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部分现浇板楼面,现浇平顶屋面(含琉玻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和各类雨阳罩)或者木质青瓦屋面;不锈钢护栏;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一方贴墙面砖;其他方搓砂;水泥踏步。 |
10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三类 |
砖砼基础,地梁、部分梁或者柱;内外24厘米眠墙或24厘米斗墙;铝合金窗,内沙外玻,窗、门、套设施齐全;油漆腰斗门;地面防潮处理;预制板楼面,部分现浇平顶或者小青瓦屋面(含部分琉璃瓦装饰和屋外装饰、各类雨阳罩);楼梯护栏;砼小板或木质青瓦屋面隔热;水、电、卫设施齐全(含落水管);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一方贴墙面砖或者搓砂;水泥踏步。 |
9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2%; 5.地面未防潮处理减2%; 6.缺一方贴墙面砖减2%。 |
附表2-5
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石基础(含地圈梁),内外24眠墙或者部分24厘米斗墙,部分梁、柱,内888仿瓷,贴墙面砖;其他混搓砂;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小青瓦屋面,地面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外墙部分各类造型装饰,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水泥踏步。 |
9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缺少一方贴砖减2%; 5.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二类 |
砖石基础(部分地圈梁),内外24空斗或者19厘米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墙面为混搓砂或者青水墙;油漆腰斗门;铝合金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木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外墙无各类装饰造型(含各雨阳罩);防潮处理,楼梯、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水泥踏步。 |
8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三类 |
砖石基础,内外24空斗或者19厘米、12厘米厚砼小型空心砖砌墙体;内888仿瓷,混部分搓砂或者清水墙;铝合金或者木质玻璃窗、门、窗设施齐全(含各雨阳罩),预制板楼面,木屋架小青瓦屋面,白灰泥墙面;防潮处理,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沟或者暗沟、水泥踏步。 |
7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水、卫、电设施不齐全减2%。 |
附表2-6
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增减因素 |
一类 |
砖石基础;24空斗墙或者18水泥砖墙和木柱板壁;内外粉清水墙或者混刷;油漆玻璃木窗、木门;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木地震板、水泥地面或者各类地板砖;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者暗沟。 |
80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
二类 |
砖石基础;木柱乱石或者杂砖墙体;部分门木板壁;普通门窗;木板楼面;木质护栏;水泥、木地震板或者三合土地面;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者暗沟。 |
750 |
1.屋高每增减10厘米增减1%; 2.无自来水减2%; 3.无电进户减2%; 4.内外墙未粉各减1%; 5.无排水系统减1%。 |
三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者部分乱石杂砖墙体;竹挟壁;各类木质钉板;木屋架;简易门窗;小青瓦;石棉瓦等屋面;三合土地面或者部分地震板;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者暗沟。 |
700 |
1.无自来水减2%; 2.无电进户减2%; 3.内外墙未粉各减1%; 4.无排水系统减1%。 |
附表2-7
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
等级 |
房屋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说明:高度2.2米以下,均无墙体,只有柱和各类盖屋面的生产生活设施,用作工料房等棚屋的,只能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
一类 |
砖石基础,24厘米空斗墙;12厘米、18厘米砖墙;外清水、内粉或者贴墙面砖;水泥地面或者各类地板砖;木质或者铝合金窗;油漆腰斗门;现浇或者小青瓦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者暗沟;前后平均层高在2.4—2.6米。 |
350 |
|
二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者乱石墙体;内粉,水泥地面或者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小青瓦、石棉瓦、树皮屋面;水、电、卫设施齐全;前后平均檐高2.2米以上,房屋四周有排水沟或者暗沟。 |
250 |
|
三类 |
砖石基础;木柱,土砖、土筑或者乱石墙体;小青瓦、石棉瓦、树皮、油毛毡或者其他杂类屋面;三合土地面;檐高2.2米以下的猪、牛栏,堆放杂物屋;有柱的棚屋(含2.2米以上的各类墙体偏方屋)。 |
150 |
附表2-8
房屋装修(饰)补偿标准
等级 |
主要结构 |
自拆重建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增减 因素 |
一 |
1.室内墙面:墙布、墙裙、墙面砖、仿瓷、扫脚和电视机背景墙装修(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上(含二级)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 3.门类:防盗门、不锈钢推拉门、各类压缩板门框、门叶和木质压刻花门套; 4.窗类:内纱、外玻、压刻花窗套包边、二层落地式窗帘、不锈钢防盗网; 5.地面类:80厘米以上各类全瓷地面砖、木质高压地板砖和大理石地板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广式木板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罩式抽油烟机、连体式换气扇、不锈钢洗刷盆等配套用具; 8.洗漱间:面镜、大理石嵌面盆或者仿瓷连体式面盒; 9.卫生间:坐式马桶、浴缸;整体装修; 10.其它类:不锈钢水阀、汽阀、装饰门锁等配套齐全。 |
5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照10%补偿。 |
二 |
1.室内墙面:墙纸、墙漆、部分墙裙或墙面砖、扫脚装饰; 2.室内屋面:二级以下(含一级)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 3.门类:普通防盗门、方铁推拉门、平板压条包门套、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内纱、外玻、平板压条窗套包边、一层落地式窗帘、钢筋防盗网; 5.地面类:60厘米以上各类地面砖装饰; 6.室内固定家具类:木质壁柜、衣柜等装修; 7.厨房类:整体装修(饰)、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单体式普通抽油烟机和换气扇; 8.洗漱间:整体装修(饰)、仿瓷连体式面盆; 9.卫生间:蹲式便盆; 10.其它类:不锈钢式其他水阀、汽阀、门锁等配套齐全。 |
4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照10%补偿。 |
三 |
1.室内墙面:888仿瓷、部分墙裙、墙漆; 2.室内屋面:普通吊顶及各类灯饰装饰; 3.门类:普通防盗门、各类木质门框、门叶; 4.窗类:外玻一层落地式窗帘或者平窗沿窗帘; 5.地面类:60厘米以下各类地面砖装修; 6.厨房类:砖砌面台、灶台、洗菜盆; 7.洗漱间:单体式面盆; 8.卫生间:蹬式便盆; 9.其它类:各类水阀、汽阀、平板门锁等配套齐全。 |
350 |
1.每缺一项减10%; 2.室内只装修(饰)一项按照10%补偿。 |
注:1.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的装修(饰)。
2.以上补偿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修(饰)补偿。 附表3-1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池 (塔)类
|
砖粉生活用水池 |
立方米 |
120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立方米以下;墙体内外贴瓷砖。 |
砖粉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105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 |
|
三砂生产水(粪)池 |
立方米 |
60 |
13以上砖砌墙粉水泥,容积3立方米以上;深度超过3米的一律按照3米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照鱼池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土池 |
立方米 |
10 |
水泥粉壁的按照15元/立方米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口 |
30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箱 |
个 |
280 |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
|
水塔 |
立方米 |
180 |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内、外贴瓷砖的塔加15%的补偿。 |
|
水 井 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8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米(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砖砌井(含混凝土) |
米 |
42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米(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石砌井 |
米 |
43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米(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
|
土井(含陶把岗) |
米 |
8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宽1.2米。 |
|
电杆 电线类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35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
|
木电杆 |
根 |
80 |
1.2米处量胸径1.4厘米。 |
|
三厢四线 |
米 |
15 |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元/米。 |
注: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水泥浆砌体要求的,均按照各单项标准50%扣减;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附表3-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晒坪(塔)类
|
水泥坪 |
平方米 |
120 |
厚度不少于6厘米,砖石垫层8厘米,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5 |
厚度不少于6厘米,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
|
土坪平整费 |
平方米 |
8 |
素土务实,表面抹光(含宅基地)。 |
|
岩板坪 |
平方米 |
140 |
厚度不少于6厘米,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照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5 |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
|
土路 |
平方米 |
20 |
表面平整(只限机耕道以上的道路),含平整费。 |
|
静电地面 |
平方米 |
120 |
|
|
炒沙路 |
平方米 |
120 |
|
|
围
墙
类
|
24砖眠墙 |
平方米 |
100 |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平方米 |
80 |
同上。 |
|
18砖墙 |
平方米 |
65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平方米 |
6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平方米 |
40 |
同上(包括三砂墙)。 |
|
保 坎 类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34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三合泥保坎 |
立方米 |
280 |
含挖基础超深。 |
|
干砌保坎 |
立方米 |
260 |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
|
猪 栏 (槽)类
|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
平方米 |
40 |
水泥预制板。 |
砖铺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砖砌粉水泥。 |
|
竹木猪栏栅 |
平方米 |
20 |
竹制带门栏栅。 |
|
石槽或者水泥预制槽 |
个 |
100 |
|
|
水泥仓 |
立方米 |
80 |
水泥砼浇盖板、底板。 |
|
木仓 |
立方米 |
30 |
|
附表3-3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 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水管、排 水 沟(涵管)类
|
塑料水管 |
米 |
3 |
直径1.2厘米,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塑料水管 |
米 |
5 |
直径2厘米以上,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4分水管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6分水管 |
米 |
6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1寸水管 |
米 |
8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15#室外水管 |
米 |
7 |
镀锌。 |
|
20#室外水管 |
米 |
9 |
镀锌。 |
|
25#室外水管 |
米 |
12 |
镀锌。 |
|
32#室外水管 |
米 |
15 |
镀锌。 |
|
40#室外水管 |
米 |
17 |
镀锌。 |
|
50#室外水管 |
米 |
19 |
镀锌。 |
|
胶管 |
米 |
1-3 |
|
|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60 |
|
|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85 |
|
|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
米 |
105 |
|
|
75#落水管 |
米 |
8 |
含各类。 |
|
110#落水管 |
米 |
11 |
含各类。 |
|
砖砌明沟 |
米 |
25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三砂明沟 |
米 |
30 |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
|
暗砼涵管∮100米米 |
米 |
30 |
|
|
暗砼涵管∮300米米 |
米 |
40 |
|
|
暗砼涵管∮400米米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600米米 |
米 |
60 |
|
|
暗砼涵管∮800米米 |
米 |
80 |
|
|
暗砼涵管∮1000米米 |
米 |
100 |
|
|
铸铁管∮100米米 |
米 |
30 |
|
附表3-4
农业生产大棚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大
棚
类
|
钢架大棚 (含混凝土) |
平方米 |
120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50 |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者木檩条、预制基脚,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30 |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米,半圆跨度5米,长度30米以上(含30米);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附表3-5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 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假山 砼板 及栏 杆过 桥类
|
假山 |
立方米 |
50 |
有片石、毛料石、土垒混合形,少一项的减10%计算补偿。 |
砼板 |
平方米 |
20 |
水塘设施。 |
|
钢砼水泥条板 |
平方米 |
50 |
屋外洗衣台及其他所有条板按照此标准补偿,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补偿。 |
|
钢砼水泥过桥 |
平方米 |
100 |
车辆通道。 |
|
预制板水泥过桥 |
平方米 |
50 |
|
|
室内外其他设施类
|
简易灶 |
座 |
25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元补偿。
|
砖砌烟一锅灶 |
座 |
350 |
||
砖砌烟二锅灶 |
座 |
600 |
||
砖砌烟三锅灶 |
座 |
800 |
||
无烟灶台 |
座 |
600 |
包括灶台贴瓷砖、水泥条板、不锈钢盆等。 |
|
有线闭路电视 |
户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自装卫星天线 |
户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热水器 |
台 |
1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壁挂式空调机 |
台 |
15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柜式空调机 |
台 |
2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电话移机 |
个 |
300 |
移装费一次性包干补偿。 |
|
大便器 |
个 |
100 |
|
|
座便器 |
个 |
200 |
含水箱。 |
|
浴缸 |
个 |
200 |
移动。 |
|
面盆 |
个 |
50 |
移动。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150 |
不含水泥垫层补偿。 |
|
其它类
|
棺木 |
付 |
1000 |
搬运及存放费。 |
瓦窖 |
个 |
2000—4000 |
废弃不补偿。 |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不补偿。 |
|
红薯窖 |
米 |
200 |
|
|
电动卷闸门 |
平方米 |
400 |
|
|
一般卷闸门 |
平方米 |
180 |
|
|
电动推拉门 |
平方米 |
300 |
|
|
一般推拉门 |
平方米 |
120 |
|
|
食用菌 |
袋(筒) |
0.1 |
搬运费及损失费。 |
注:其他未列入项目的建(构)物按重置成本价补偿。
附表4
迁坟补偿标准
类型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无坟堆 |
座 |
800 |
指无坟堆的地下古坟。 |
石头砌或者砖砌 |
座 |
8000 |
含规范安葬补助,补贴服务费、集中安葬补助等及其构筑物。
|
有碑 |
座 |
11000 |
|
坟墓迁移工作由片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迁坟,按照1500元/座奖励,由片区指挥部 自行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机械、人工费及搬运费等费用。 |
注:1.无坟主的由征地单位代迁或者作深埋处理;
2.迁坟补偿标准包含坟地补偿;
3.迁坟补偿标准包含石碑搬运费。
附表5
村、组干部助征助拆补助标准
征收土地面积 |
补助标准 |
说明 |
5亩以下(含5亩) |
15000元 |
1.助征助拆补助以村为单位进行计算。 2.计费的征地面积以单个项目批准面积为依据。 3.被征地村的村、组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对没有参与或者协助工作不力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或者不予补助。 4.助征助拆补助要列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入账目,可以用于向具体参与协助征地拆迁工作的村、组干部发放补助。发放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乱发、重发、多发,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财务检查。
|
5亩至19亩 |
以5亩补助1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800元。 |
|
20亩至49亩 |
以20亩补助22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600元。 |
|
50亩至99亩 |
以50亩补助40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500元。 |
|
100亩以上 |
以100亩补助65000元为基数,每增征1亩,加补4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