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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注意使用这几个权利,拆迁补偿怎会低

2020年5月28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最近,有一位李姓当事人说,他们家有一套三层的房子,现在要拆迁了,拆迁方刚开始给了二十万加一套房子,但他们家人都觉得补偿低,就没有答应,也没有签补偿协议。之后又与拆迁方协商了三、四次,最后拆迁方退了一步又加了十万,也就是一套三屋楼房总共给补偿了30万加一套房子,可家里人仍然得补偿不合理,到现在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其实,在实践中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到底应该不该满足于现状,签订补偿协议呢?想必会众说纷纭。但无论是签还是不签,这都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认为合理时,那么可以签,认为不合理时,也有权拒绝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虽然处于弱势,但是还是享有一些权利的,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注重起来,那么拆迁补偿就会有所提高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可以影响到被拆迁人补偿的权利都有哪些?

  一、知情权

  这个权利其实我们以前的文章中经常讲到,征地拆迁中,只要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征收才可能会顺利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拟征收土地的,需要依法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获取征地批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要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而且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的现状、征收的目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事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还是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也应当要及时的公告。

  实践中,如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将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话,那么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就无法得以保障,且更无从知晓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等。

  对此,被拆迁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没有见到征地批复或是相关文件的话,那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及时的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听证权

  这个权利对被拆迁人非常的重要。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而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当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听证。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在土地征收启动之后,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申请听证。

  三、选择权

  选择权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补偿方式的选择,在土管法和590号令中都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另一方面是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但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却常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和评估机构的权利。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或是评估机构的话,可以依法起诉维护权益。

  四、强拆后行政赔偿不合理仍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利

  实践中,因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而遭到强拆的情况颇多,因此被拆迁人在依法提起诉讼确认相关部门行为违法的时候,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关于赔偿标准,最高院就曾认为,在赔偿标准上,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对再审申请人的此项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五、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违法拆迁或是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对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批复到目前为止以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而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把握好维权期限。同时提醒大家,有问题请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要知道,现实中的拆迁,一味的拖延,与拆迁方打持久性的冷战并不会让被征收人的补偿有所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