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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2019年10月29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因国家不断发展,各地对土地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因此,征收老百姓土地则成了地区发展的一个首要工作任务。实践中,征收方在开始征收时,通常会对划入征收范围内的区域张贴拟征收公告、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材料报批和批准、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

  相信大家都知道,补偿安置方案是计算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作出责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地的重要依据。从此内容来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文件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的重要,且也会对其权益产生极大的影响。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该如何审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另外,对于补偿标准也需要注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可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制定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是行政法规赋予征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相关部门要根据被征收人所提的意见及时的修改且要做到及时公布。而在补偿原则方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也得按拆一还一的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这是补偿的最低底限,这是审查补偿安置方案合法的重要一项内空。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拟定和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地方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要有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不过征地批文,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办理的,有的地方虽然说是发布了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但在没拿到征地批文之前,即便发布了,也是违法的。因此,被征收人要注意这一点。

  另外,还要查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当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以后,作为被征收人首先要查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所制定的。通常,如果补偿安置方案是级别比较低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那么就越能判断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查看或是问清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内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的。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缩减补偿,往往不按照此规定实行,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减少。因此,如果自己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到了城市规划区,那么还按照原先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除了要公布拟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外,对于补偿标准也要听取村集体和村民的意见,等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那么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对照此规定,查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

  最后,就是补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活水平不能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此原则是衡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必须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拿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时候,一定要对里面的内容认真的审查,如果觉得补偿安置方案有问题可及时的向征收部门人员反映或是咨询律师,千万不要在他们的忽悠下草率的签订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