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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村委会有没有权力批准、征收土地?

2019年10月18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村委会是老百姓最为熟悉的一个部门,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经过村委会之手,老百姓也避免不了要与村委会打交道。随着国家的发展,村委会这个部门的权力似乎也越来越大,近日,有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咨询,村里现在要征收土地,没有补偿。

  在老百姓的眼里,村委会的权力还是比较的大,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一手遮天与征收方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私自征收土地等。那么村委会真的有权力征收土地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另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从以上规定来看,村委会是没有权力批准征地,也没有权力实施征地。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征收土地,是可以拒绝的。因此,村民可千万别听信村委会口头承诺的好处,以免权益受损。

  村民应该要知道,村委会只是农村基屋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很多事情并不是村委会说了算,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应格外的要注意。

  另外,村委会也没有权力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这条规定来看,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是其委托的部门。当然,有一种情况,如果说村委会是拿着征收方的书面委托,且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而与村民签订了补偿协议,那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村委会没有书面委托就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那这份协议也应当是无效的,村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村委会来与自己签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一下是否是有书面委托书。

  虽说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村委会所做的事情都会牵扯到村民的自身利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村委会做出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事情,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