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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土地使用年限新政策是什么?

2018年4月12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有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不是固定的,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年限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新政策是什么?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年限新政策是什么?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可以知道,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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