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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2023年11月1日  北京专业征地补偿纠纷律师   http://www.zdbocls.com/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都安中直区直各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47                

(此件公开发布)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做好我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号)、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的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为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或者因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和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县规划区域范围内土地和地理位置,以社区为单位,划分为五个区片:

第一区片:安阳镇迎晖社区、镇南社区、镇北社区、益梨社区、巴谭社区、苏利社区、阳安社区;澄江镇六里村、六园社区(六柱创业园)、六柱村、合建村、桑里村、八仙社区、兰堂村、红渡村;地苏镇上江村、新苏社区;高岭镇龙洲村。

第二区片:百旺镇百旺社区、庭律村、板定村、琳琅村、仁合村、八甫村;板岭乡板岭村;保安乡保安村;大兴镇九顿村、国隆村、太阳村;地苏镇万良村、百益村、丹阳村、拉棠村、大定村、九送村、赞字村、右江村、镇安村、镇和村、南江村、镇兴村、兴利村、青水村;东庙乡东庙村、弄工村、三力村;高岭镇高岭社区;加贵乡加图村;菁盛乡菁盛村;九渡乡九渡村;拉烈镇拉烈社区、岜旺村、福言村;拉仁镇拉仁村、仁德村、仁联村、仁寿村、拉王村、加兴村;龙湾乡龙湾村、中旧村;隆福乡隆福村;三只羊乡龙英村;下坳镇下坳社区;永安镇永安村。

第三区片澄江镇百地村大兴镇加平村、弄模村、林堂村、顺安村、江仰村、骨龙村、梅珠村、丹江村、古朝村、池花村;地苏镇怀道村、上节村高岭镇福民村、加茶村、五峒村、弄名村、宜江村、金竹村、加全村、三合村、加庭村、塘仑村、复兴村、三联村、江城村、弄池村、合旺村、定福村、八合村、都安县农科所、德康村、江中村、正玄村下坳镇肯友村、隆洞村、板旺村、板庆村、高王村、光隆村、隆关村、隆荣村、板买村、隆坝村、隆林村、吉隆村、隆麻村、坝牙村、隆石村、加八村、兴旺村、耀南村、加文村。板岭乡尚甫村、尚智村、永仁村、弄六村、永富村、永乐村、尚游村、永顺村、带河村保安乡河沌村、平浪村、造业村、平旺村、古良村。

第四区片澄江镇双加村、德雅村、自成村、万茂村、旁禾村、甘湾村百旺镇百旺园艺场、崇文村、精华村、妙田村、龙燕村;板岭乡凤塘村、永合村、旱塘村、板岭林场1、板岭林场2、板岭林场3、板岭林场4、板岭林场5、板岭林场6东庙乡永平村、三团村、地同村、预安村、弄棉村、弄坤村、安宁村、古立村、岩马村加贵乡加龙村、加党村、加里村、金满村、板磨村、加作村、加七村、加泵村、塘怀村、大宿村九渡乡九思村、九福村、九全村、九天村、九如村、九经村、九伶村、九光村拉烈镇弄社村、加佛村、上第村、加红村、尚律村、中仁村、弄岩村、律达村、伍仁村、隆翠村、弄长村、尚育村、崇业村、地平村、百加村、三表村;拉仁镇二潭村、索潭村、仁勇村永安镇安仁村、永吉村、安乐村、安兰村、安业村、八达村、安太村、安化村、仁业村、安居村、安福村、坡烟村隆福乡隆旺村、上梅村、百黄村、渔洞村菁盛乡东城村、文华村。

第五区片:保安乡隆仲村、元力村、巴善村、上镇村、安阳村;菁盛乡义德村、新成村、尚文村、登立村、隆德村、地洲村、加禾村、福德村、三并村、内曹村;龙湾乡群乐村、加范村、尚三村、映山村、高怀村、琴棋村、内闷村、龙焕村、新民村;隆福乡大崇村、葛家村、六山村、崇山村;三只羊乡丁峒村、鸡峒村、建良村、可力村、平花村、加荷村、西隆村、建高村、龙防村、上远村、上朝村、花周村、上年村。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章    征地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土地实行统一征收。自治县成立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自治县用地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县用地办),负责对全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和县内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相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跟进建设项目因征地涉及各职能部门审核审批材料收集和提交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审核,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办理用地预审、征地土地预公告、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手续和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等。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报建报监等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涉及承包土地的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

自治县林业局负责征地涉及林地征收占用林地申请审批材料组织上报、完成林地征用报批手续等工作。

自治县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筹措、调度、管理、监督工作。

自治县水利局负责对征用水源地、河流、饮水工程的核准工作。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审核参保材料等工作。

交通、环保、民政、统计、审计、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城市管理执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群众思想动员和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准备

建设(用地)单位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规划、用地预审,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的,由自治县用地办提供拟征收土地范围提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九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由自治县用地办出具需要征收土地项目的发函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转交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再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用途、补偿标准、听证告知、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根据《关于规范乡村地区居民户口分户所需材料的通知》(桂公〈治〉通2017489号)文件精神,凡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公告征地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

第十条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由征地工作机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实地调查,造册登记,公告核实,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予确认,相关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征地工作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评估。牵头单位会同自治县政法、司法、信访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拟征收所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评估报告涉及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联合审查论证。审查论证后的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需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征地,并抄送自治县政法委、信访部门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由自治县用地办组织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由征地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修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批准后,形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由征地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征地拆迁安置等引发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征地机构协助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未按期交付土地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政府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交付土地。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办法附件1《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同类区确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现给权属所有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除石山外)的,除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预留产业用地、自谋职业等方式之一解决生产生活安置,不得重复享受。需要安置的人员选择何种安置方式,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地工作机构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实行预留产业用地方式的,根据城乡规划统一预留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和农民生活安置用地。

1.原则上以村民小组(队)为单位,预留征收土地(除石山 外)面积的10%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用地,预留产业用地归集体所有。

2.预留产业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以划拨方式供给被征地单位,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也可以自行集资、引资建设或以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建设不得私自转让。

3.预留产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区规划和乡镇规划,必须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亩。

第二十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范围外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并采取自谋职业方式解决生产生活安置。实行自谋职业方式,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除领取被征地应得的费用外,还可以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安置生活补助费标准为:第一区片按40000.00/亩,第二区片及以下按35000.00/亩。

第五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2《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202067日公布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乡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都政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已实施了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3. 其他规定


附件1

都安瑶族自治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36及《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办便函〔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对土地地形条件差异,依据修正系数,测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现将土地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第一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69880元/亩×1.1倍=7686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69880元/亩×1倍=6988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69880元/亩×0.2倍=13976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69880元/亩×0.1×0.7倍=4892元/亩

(二)第二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50550元/亩×1.1倍=55605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50550元/亩×1倍=5055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50550元/亩×0.2倍=10110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50550元/亩×0.1×0.7倍=3539元/亩

(三)第三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8225元/亩×1.1倍=53048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8225元/亩×1倍=48225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8225元/亩×0.2倍=9645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8225元/亩×0.1×0.7倍=3376元/亩

(四)第四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4720元/亩×1.1倍=4919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4720元/亩×1倍=447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4720元/亩×0.2倍=894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4720元/亩×0.1×0.7倍=3130元/亩

(五)第五区片

1.一般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水田、鱼塘。

40320元/亩×1.1倍=4435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包括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40320元/亩×1倍=40320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等):

40320元/亩×0.2倍=8064元/亩

4.国有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等):

40320元/亩×0.1×0.7倍=2822元/亩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连片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水稻等谷类作物


1520/


玉米、花生、猫豆、黄豆、木薯、红薯、青饲料、其他旱作物


1390/


人工种植牧草


1830/


蔬菜、油菜


2930/


食用菌

未采收

3/

按实际生产食用菌棒数量进行补偿,兑现补偿款后由征地单位如数收回食用菌棒。

采收过一茬

1.8/

采收过二茬

0.6/

采收过三茬(含)以上的

不予补偿


桑树

新种

1500/

按每亩株数密度不低于3000株为标准

老桑树

5000/

桑树(连片育苗)


5000/

桑苗迁移补助费

龙眼树、柚子、荔枝、葡萄

一年苗

1600/

1.龙眼树、柚子、荔枝按每亩株数密度不低于30株为标准;2.葡萄按每亩株数密度不低于200株为标准

二年苗

3500/

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

5000/

芭蕉、香蕉

一年苗

1600/

按每亩株数密度80-150株为标准

二年苗

2600/

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

4700/

百香果

未挂果

4700/


已挂果

5500/


火龙果

未挂果

3600/


已挂果

5000/


西瓜、香瓜

未挂果

3000/


已挂果

4500/


草莓

未挂果

5000/

按每亩株数密度7500-8000株为标准

已挂果

7000/

甘蔗


3200/


花椒

新种

1200/

4年龄以下(含4年)

老椒树

10000/

4年龄以上

核桃

一年苗

1200/

按每亩株数密度8-10株为标准

二年苗

1600/

三年苗及三年苗以上

2100/

油茶

一年林龄

1200/

按每亩株数密度80-100株为标准

二年林龄

2000/

三年林龄

3000/

四年林龄

4000/

五年林龄及以上

5000/

林木

新造林(1-3年,18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1200元)

800-1200/

兑现补偿款后,林木由权属所有人自行处理。

未成熟林(4-15年,第42000元、第51900..每增1年减100元)

2000-900/

成熟林(16年以上)

800/

薪炭林、灌木林

1400-1600/

防护林、特殊用途林

4300-5200/

经济林、速生桉(种植一年1cm-4cm)

1500-1800/

经济林、速生桉(种植二年4cm-8cm)

2000-2600/

经济林、速生桉(种植三年8cm-11cm)

2800-3600/

经济林、速生桉(种植四年12cm以上)

2000-2600/

经济林、速生桉(种植五年及以上14cm以上)

1500-1800/

苗圃迁移

种植性苗圃

5000/

苗木搬运、种植、肥料等补助费

盆栽性苗圃

2000/

吴茱萸、辣木

一年苗

1100元/亩

按每亩株数密度100-150株为标准

二年苗及以上

4000元/亩

其他中草药


1000-5000元/亩

根据种植品种、密度及征收当年本地市场价格等确定补偿标准

()鱼塘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鱼塘青苗

鱼苗场育苗

5000/

征收时育苗场有完备的育苗设施

成品鱼

2000/


()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粽子叶

35/


25/


15/


柑子、橙子、柚子、龙眼、荔枝、梨、桃、枣、柿、李、枇杷、黄皮果、番桃、番石榴、水葡萄、无花果、石榴

幼树(2年龄以下)

20/


幼树(23年龄)

35/


试果树(34年龄)

100/


盛果树(4年龄以上)

200/


葡萄

幼树(2年龄以下)

15/


幼树(23年龄)

25/


试果树(34年龄)

50/


盛果树(4年龄以上)

200/


提子

幼树(2年龄以下)

20/


幼树(23年龄)

30/


试果树(34年龄)

40/


盛果树(4年龄以上)

60/


蕉类

未挂果

20/


已挂果

60/


木瓜苗

盛果树(大珠)

100/


初果树(中株)

35/


未挂果(小株)

15/


芒果

盛果树(大珠)

200/


初果树(中株)

70/


未挂果(小株)

30/


杨桃、杨梅

胸径3-6cm,树龄2-3

60/

果树胸径超过上述所列最大直径,每增加1cm,增补10/

胸径6.1-8cm,树龄4-6

70/

板栗、核桃、油茶

幼树(2年龄以下)

15/


幼树(23年龄)

30/


试果树(34年龄)

50/


盛果树(4年龄以上)

95/


其他水果类

幼树(2年龄以下)

15/


幼树(23年龄)

30/


试果树(34年龄)

50/


盛果树(4年龄以上)

100/


杉木、油桐、松树、桉树、相思树、苦楝树、椿木树、牛尾树、其他杂树

胸径30cm以上

50/


胸径20cm以上

40/


胸径10-20cm(不含20cm

30/


胸径5-10cm(不含10cm

20/


胸径5cm以下(不含5cm

10/


古树名木、珍贵树种


申请鉴定


竹类

胸径4cm以下(含4cm

8/


胸径4cm以上

10/


降香黄檀(黄花梨)

胸径15cm以上

200/

胸径每增加1cm,加10/

胸径5-15cm(不含15cm

80/

胸径每增加1cm,加10/

胸径5cm以下(不含5cm

20-70/


桂花树

胸径6-12cm,高2米以上

250-850/

胸径每增1cm,加50/

胸径4-5cm,高1.5米以上

150-200/


胸径3-4cm

30-40/


胸径1-2cm移植苗

10/


胸径≤1cm苗床没移植

3/


秋枫树、水枫树

胸径5-12cm,高3米以上

50-420/

胸径每增加1cm,加30/

胸径2-4cm,高1.5米以上

20-40/


胸径1-4cm移植苗

10/


胸径≤1cm苗床没移植

5/


木棉、蓝楹花

高度150-200cm,胸径1-2cm

20/


高度250-300cm,胸径3-4cm

30/


高度300-350cm,胸径5-6cm

50/


高度350-400cm,胸径7-8cm

80/


高度400-450cm,胸径9-10cm

120/


高度450-600cm,胸径12-15cm

180/


羊蹄甲

胸径11-14cm,高3米以上

300-400/


胸径6-10cm,高2米以上

100-250/


胸径2-5cm,高1米以上

20-80/


胸径≤2cm,苗床没移植

3/


玫瑰花


20/


大花紫薇

高度250-300cm,胸径3-4cm

50/


高度300-350cm,胸径5-6cm

120/


高度350-400cm,胸径7-8cm

220/


高度400cm以上,胸径9-16cm

100/

苗木移栽补助费

金花茶

高度15cm

20/


高度90cm

50/


高度200-250cm

80/

苗木移栽补助费

三角枫

胸径10-100cm

80/

苗木移栽补助费

柏类(含侧柏、龙柏、圆柏)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高1

20/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高2

50/


生长正常无病虫害,高3

80/


三角梅

胸径3-10cm,已造型

30-300/


罗汉松


50/


大(小)叶榕

胸径10-50cm以上

60-800/


香樟

胸径10-15cm

200-300/


胸径20-29cm

400-600/


胸径3-4cm

30/


胸径5-6cm

70/


胸径7-8cm

100/


胸径9-10cm

120/


大王椰

胸径30-40cm

950/


美国红枫

胸径4-6cm,高1.5米以上

70/


红铁树


8/


观赏桃

胸径4-6cm,高1.5米以上

70/


八角

果用、叶用胸径30cm以上

200/


果用、叶用(初产)

150/


果用、叶用(3年以下)

70/


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果园、鱼塘看守房等)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砖混结构

层高1.8米以下

308/


层高1.8-2.5米(含2.5米)

418/


层高2.5米以上

550/


砖瓦结构


297/


砖木结构


220/


泥瓦结构


242/


简易结构


110/


钢架房


330/

兑现补偿款后,由征地单位收回建筑材料。

钢架棚

高度2-3米(含3米)

88/

兑现补偿款后,由征地单位收回建筑材料。

高度3米(不含3米)以上

110/

(二)养殖房舍

砖木结构


220/


砖柱盖瓦棚舍


180/


砖木盖瓦棚舍


110/


(三)水利设施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水利渠道(断面0.8M*0.8M以下)

现浇砼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650/


干渠(断面2M*1.5M

现浇砼结构砌体沙浆抹面

760/


M7.5浆砌块石,基础

278/


浆砌块石,挡土墙

910/


排涝渠(断面3M*3M

土方开挖

135/


M7.5浆砌块石,基础

528/


浆砌块石,挡土墙

2322/


排涝渠(断面6M*4M

土方开挖

270/


M7.5浆砌块石,基础

845/


浆砌块石,挡土墙

3097/


水井


8000/

水井的配套设施齐全且能够正常抽水使用

水柜、水池


802/立方


水沟(0.6M*0.6M以下)

土沟

12/


砼边墙

267/


浆砌石边墙

280/


地头粪井

深度不低于1米,容积不少于2立方米

220/


(四)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红砖围墙

单砖干砌

55/


单砖浆砌

110/


双砖干砌

110/


双砖浆砌

220/


水泥砖围墙

大砖干砌

77/


大砖浆砌

102/


小砖干砌

45/


小砖浆砌

80/


红砖挡土墙

干砌

250/

按立方米计

浆砌

475/

按立方米计

片石挡土墙

干砌

200/

按立方米计

浆砌

400/

按立方米计

水泥砖挡土墙

干砌

220/

按立方米计

浆砌

440/

按立方米计

坟墓

五年以内(不含五年)棺坟

13000/


五年以上(含五年)棺坟

10000/


高档组合墓志碑坟

13000/


普通组合墓志碑坟

10000/


单墓志碑坟

8000/


无墓志碑坟

6000/


无主坟


由征地拆迁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迁移

土地庙(社)

小型

50000/

占地面积5㎡以下(含5㎡),不分建筑材料及设施。

中型

80000/

占地面积5㎡以上至15㎡以下(含15㎡),不分建筑材料及设施。

大型


占地面积15㎡以上(不含15㎡),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经营商铺(用房)拆迁期间停业停产补偿标准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商业店面

一片区

每月30/㎡,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商业店面以持有合法经营证照为认定依据,以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营业配套用房)给予补偿。

二片区

每月30/㎡,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三片区

每月20/㎡,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片区

每月20/㎡,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五片区

每月20/㎡,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其他商用房

一片区

每月5/㎡,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二片区

每月4/㎡,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三片区

每月3/㎡,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片区

每月3/㎡,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五片区

每月2/㎡,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附件2

都安瑶族自治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更好地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用地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补偿标准所称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二、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对历史客观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建房批准等批准手续的房屋的,房屋征收按本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三、人居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人居房屋是指共基连建的整体房屋且供人居住活动的场所,人居房屋征收安置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持有国有划拨或出让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办法:

以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的占地面积按11进行安置,安置户型由政府统一集中规划。

2.人居房屋征收的安置办法:

1)安置户型:5m×15m=75㎡。

2)安置办法:以项目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底册户数为依据,原则上一户一宗宅基地,一户宅基地不能超过二宗,每宗宅基地面积为75㎡。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为112.5㎡以下的112.5 ,安置一宗面积为75㎡的宅基地;被拆迁户现有人居房屋占地面积 112.5㎡以上的不含112.5 ,安置二宗面积各为75㎡的宅基地。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多于或少于安置面积的实行多还少补地价原则,按照被拆房屋和安置宅基地所在区域的评估地价支付差价。

3.对于被拆迁房屋属于多户共同拥有产权的,安置只能按人居房屋实有占地面积按上述安置办法执行,不允许分割面积进行安置。

4.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1)过渡期被拆迁户房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2)政府统一修建临时板房安置,人均约13平方米(户最高安置80平方米),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理产生的水电费。以上过渡安置补助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分散安置

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被拆迁户自行选址分散安置,原则上一户一宗宅基地,一户宅基地总面积不能超过150㎡。按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给建设单位处置的拆迁户,可享受如下补助待遇:

1.给予每户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助费3万元。

2.给予每户回建房用地补助费:原人居住房占地即宅基地面积×该类区域旱地补偿单价×2倍。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办法:过渡期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房,征收机构给予被拆迁户按人居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月计算,临时过渡期限按18个月(按约定的房屋拆迁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基础建设补助:除了三通一平外,对房屋搬迁户再给予每户3万元的房屋基础建设补助费。

(四)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发放房屋搬迁补助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建筑主体部分

名称

规格要求

补偿标准

备注

房屋

框架结构(火砖)

803/


框架结构

715/


砖混结构(火砖)

715/


砖混结构

627/


砖瓦房(火砖)

484/


砖瓦房

440/


石瓦房

363/


泥瓦房

330/


独立厕所、厨房、牛、猪舍等附属房屋

砖瓦结构(火砖)

484/


砖混结构

385/


砖瓦房

275/


泥瓦房

253/


各种简易瓦房

242/


玻璃钢架盖板(顶)

262/


钢架棚(彩钢铁架棚)

150/


钢架棚

110/


砖木结构瓦盖棚

110/


透光瓦盖简易棚

88/


瓦屋面上再铺一层彩钢瓦层作防水或隔热使用

46/


石棉瓦棚

77/


半成品房

钢混柱

935/

按立方米计

红砖房

363/


水泥砖块房

275/


毛石基础

220/

按立方米计

水池(砌一部份)

363/


楼面已布钢筋

440/


地梁

506/

按立方米计

木夹板层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简陋施工

50/


结构基本稳固、用普通木材、材质较好、隔板铺设整齐、有完善的维护措施

110/


砖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352/


泥瓦(主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319/


砖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97/


泥瓦(附房):高档木材(如红木类)

264/


杂物房

框架结构

495/

为毛坯房价格,不含装修;补偿标准按层、檐高2.2米设定,层、檐每增加或低0.2米,补偿标准相应提高或降低10%

砖混结构

385/

砖木结构

275/

(二)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部分

外墙

外墙刷白

8/


外墙混浆抹灰

34/


外墙瓷砖

121/


外墙墙面水泥油

13/


内墙

内墙刷白

4/


内墙混浆抹灰

22/


内墙墙面涂料(含底层)

61/


内墙墙面、天面双飞粉

17/


墙纸、喷塑、墙布

27/


内墙零星瓷砖

88/


内墙瓷砖

66/


大理石墙面砖(中国黑)

266/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60042060

535/


大理石墙面(大花芝麻黑长500300120

939/


大理石墙面(锈石)

204/


墙面、柱面、天棚面等涂料(含底层)

61/


地板

水磨石地板(含琉璃分隔条、找平层)

88/


水磨石地板(含铜分隔条、找平层)

121/


大理石地面(岑溪红)

187/


大理石地面(芝麻白、(三宝红)

165/


大理石地面(新疆红)

271/


大理石地面(中国黑)

239/


室内实木地板

235/


室内复合木地板

150/


防滑砖

100/


陶瓷地板

83/


水泥砂浆楼地板

22/


红模板地面(墙面)

47/


欧式构件

欧式构件门窗框(套)

44/m


欧式构件柱

66/m


防盗网

不锈钢防盗网

99/


钢筋防盗网

77/


台阶

砼台阶

352/

按立方米计

室外台阶

225/

按立方米计

室外大理石台阶面层

253/


吊顶

铝扣板吊顶

99/


埃特板吊顶

121/


石膏吊顶

66/


塑料板吊顶

55/


铝塑板吊顶

105/


密度纸压板吊顶

55/


石膏条饰边吊顶

11/m


木质吊顶

96/


电视墙

普通

110/


中档

330/


高档

550/


木博古架(固定)(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770/


钢架(钢货架)


198


砼楼地面


50/


壁衣柜(固定型)(可移动衣柜的不给予补偿)


715/


琉璃瓦瓦片


77/


琉璃屋脊


39/m


不锈钢宣传栏


231/


兽头


132/


浮雕


421/


便盆


55/


洗手盆、洗菜盆


121/


室外门

防盗门

1100/


室外防盗门

495/


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880/


304不锈钢防盗门(0.8厚)

990/


304不锈钢防盗门(1.0厚)

1100/


304不锈钢防盗门(1.2厚)

1455/


室外普通铁板门

335/


室外铁门(钢筋或钢管焊接)

99/


室外铁门(烤漆非标准铁门)

165/


室外金丝楠等老木门

1980/


卷帘门

103/


室外拉闸门(铁)

99/


拉闸门

275/


室外拉闸门(不锈钢)

275/


室外铁板门1.2mm平板双面

335/


室外镀锌钢板门0.45mm

143/


室外镀锌钢板门0.3mm

127/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9mm

300/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7mm

280/


室外不锈钢卷闸门0.6mm

83/


室外铝合金卷闸门0.9mm

230/


室外扁钢拉闸门

187/


室外木板门

165/


室外普通木门

495/


室外不锈钢电推门(不含电机)

1421/


室外玻璃抗震门窗

276/


室内门

木门框

243/


室内门木门框(无门扇)

127/


实木包门

715/


普通板包门

556/


钢化琉璃门

330/


落地窗(钢化琉璃制作)

253/


不锈钢网门

165/


室内防盗门

495/


室内普通木门

495/


室内玻璃推拉门

231/


室内卫生间门

165/


铝合金门(套卫生间门单价)

165/


室内铝合金纱网门、窗

85/


普通纱网门、木制纱网门

85/


室内金丝楠等老木门

1980/


铁枝门

73/


铁皮包门

110/


窗(防盗网)

花窗、水泥花格窗

50/


木窗

143/


铝合金窗

265/


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292/


塑钢窗

164/


铁枝防盗网

73/


不锈钢防盗网

205/


铝合金防盗网

82/


老木窗(金丝楠等木材)

1980/


老木窗框(金丝楠等木材)

990/


楼梯扶手

海利304不锈钢楼梯扶手

255/m


普通不锈钢楼梯扶手

180/m


普通钢楼梯扶手

88/m


木扶手

286/m


水泥制品楼梯扶手

421/m


栏杆

不锈钢栏杆

145/m


铁艺钢栏杆

187/m


陶瓷瓶栏杆

176/m


水泥制品栏杆

66/m


室内水电、电线、电杆

室内水电(铜线暗装)

77/m


室内水电(只埋线管未穿导线)

33/m


室内水电(铜线明装)

55/m


室内水电(铝线暗装)

55/m


室内水电(铝线明装)

44/m


室内水电(临时拉线)

14/m


室外电线

11/公斤


12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2200/


10米电杆(普通椎型混凝土杆)

1650/


8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550/


6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440/


12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880/


10米电杆(预应力椎型混凝土杆)

605/


室外排污水泥管

室外排污水泥管Φ300mm

39/m


室外排污水泥管Φ400mm

50/m


室外排污水泥管Φ500mm

66/m


室外镀锌钢管

室外镀锌钢管(Φ15

10/m


室外镀锌钢管(Φ20

16/m


室外镀锌钢管(Φ32

19/m


室外镀锌钢管(Φ40

24/m


室外镀锌钢管(Φ50

38/m


室外镀锌钢管(Φ65

44/m


室外镀锌钢管(Φ80

55/m


室外镀锌钢管(Φ100

85/m


室外镀锌钢管(Φ125

120/m


室外镀锌钢管(Φ150

160/m


室外塑料排水管

室外塑料排水管(Φ50

6/m


室外塑料排水管(Φ75

7/m


室外塑料排水管(Φ90

13/m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10

19/m


室外塑料排水管(Φ160

31/m


室外塑料排水管(Φ200

50/m


室外塑料进水管

管径15

4/m


管径20

6/m


管径32

8/m


排洪水泥管

Φ1000mm

376/m


Φ600mm

151/m


家用水柜、水池(200以下)


275/

按立方米计

家用水井


2420/


沼气池


572/

按立方米计

化粪池


3300/


粪井


2200/


篮球场


132/


戏台


132/


零星砼工程


524/

按立方米计

水沟

明沟

132/m


砖砌暗沟

132/m


石砌暗沟

132/m


挡土墙

砖干砌挡土墙

220/

按立方米计

砖浆砌挡土墙

440/

按立方米计

片石浆砌挡土墙

400/

按立方米计

片石干砌挡土墙

200/

按立方米计

女儿墙


275/

按立方米计

雨篷

混凝土雨篷

330/


钢架雨篷

132/


晒台

三七灰土晒台

39/


水泥砂浆晒台

44/


混凝土晒台

50/


竹晒台

17/


柜、火灶

厨柜(不含水龙头、洗菜池)

550/m


定制鞋柜、书柜(固定型)(可移动的不给予补偿)

456/m


吊柜

383/m


铝合金玻璃柜

210/m


省柴灶

660/


大理石火灶

330/m


普通灶

330/


无烟灶台

456/


普通菜台


468/m


砖砌洗手台(三面贴砖)


274/


不锈钢洗菜池


110/


柱盆


110/


不锈钢毛巾架


73/


洗菜池、洗脸池水龙头


32/


冷热两用沙龙头


110/


散水


44/


零星砌体


187/

按立方米计

盖板

钢架玻璃盖板

262/


钢架彩钢瓦盖板

150/


隔热层


46/


避雷针


197/


围墙

单砖干砌围墙

60/


单砖浆砌围墙

110/


双砖干砌围墙

110/


双砖浆砌围墙

220/


片石干砌围墙

110/


片石浆砌围墙

220/


泥围围墙

66/


篱笆围墙

33/


变压器

20千伏以下

165/


50千伏以下

143/


500千伏以下

121/


普通木板隔墙


165/


五合板隔墙(双面钉板)


165/


铝板隔墙(套卫生间门单价)


165/


铁丝网


11/


大理石踢脚线


165/


大理石门窗配套(构件)


198/m


大理石室内窗台面


282/


大理石楼梯踏步


359/


楼梯侧面三角贴大理石


495/


大理石洗手台


711/


室外石台两侧大理石围护花圃(每块厚0.15m、高0.4m)


297/m


楼梯踏步瓷砖


130/


陶瓷制品踢脚线


106/


室内防滑地胶


46/


钛合金板包柱


293/


金黄色五角星外墙构件


330/


花式外墙构件(长1.2米、宽0.5米)


330/


沉渣井


440/

按立方米计

琉璃屋脊大龙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3300/


大龙一对,每条大龙长≦1.5米、含龙珠、龙旗

2200/


马桶


935/


冲水箱


88/


固定墙镜


73/

按立方米计

镀锌铁皮


20/


吸顶灯


46/


吊灯


164/


壁灯


55/


木隔断


201/

按立方米计

铝合金玻璃隔断


228/

按立方米计

不锈钢隔断


456/

按立方米计

钢筋砼梁(楼板结构梁)


1100/

按立方米计

窗口木包边


116/


卵石面层,平铺


124/


方钢架木制踏板简易楼梯


198/


琉璃屋脊小狮子(0.4m高)


330/



附件3  

其他规定

1. 征地拆迁涉及电力、广电、通信、燃气、铁塔、光缆等其他专项设施的,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协商迁改或补偿办法。

2. 征地拆迁涉及各类学校用房、农田水利设施、公共人饮工程、乡村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建。

3. 征地拆迁涉及列为文物保护的文物,由征地拆迁单位、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商拆迁办法。

4.对未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或对房屋拆迁等其他重大补偿有较大异议的,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行业政策有关规定及政府认可的评估报告等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来源: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